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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挺|12岁儿子为了房子,上法院起诉父亲

发表于2017-04-20
标签:起诉 法院 房子 所有权 房产登记 


在中国家庭的传统观念当中,房子作为一份家产留给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。因而,时下很多父母在购房时基于规避税收、逃避债务、减少交易成本、为子女上学提供便利等方面的考虑,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。但是,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也会存在各种风险。近日,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有关案例进行了分析。

小明(12周岁)把父亲翟先生起诉至法院。小明的母亲邹女士称,她与被告翟先生原系夫妻关系,双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子即本案原告。几年前,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协议离婚,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小明所有,且房产证上是小明的名字。双方协议约定,原告法定代理人邹女士与被告翟先生,不得出售该房屋。去年3月,翟先生在未与邹女士沟通的情况下,将原告名下的房屋及车库出售给他人,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,小明起诉到法院,要求确认房屋系自己所有。翟先生辩称,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小明的名字,但是房子是自己出资的,所有权理应归自己所有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邹女士与翟先生当年购买房屋的时候,将房产登记在小明名下,视为将房屋的所有权赠送给小明,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,依法有效,小明由此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。法院认为,被告在未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商量、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出卖属原告的财产,损害了小明的权益。

庭审法官称,原告小明12周岁,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18条之规定,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,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、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,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,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。被告作为原告的监护人理应妥善保管、合理使用原告的财产。被告在未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商量、沟通的情况下,擅自出卖属原告的财产,因此翟先生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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